(节选)会计学专业毕业设计外文文献翻译--盈余管理与董事会角色--——以马来西亚公司为例(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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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DF外文:http:/ 中文 13800 字 出处: Saleh N M, Iskandar T M, Rahmat M M. Earnings management and board characteristics: Evidence from MalaysiaJ. Jurnal Pengurusan, 2005, 24(4): 77-103. 外文翻译: 盈余管理与董事会 角色 以 马来西亚 公司为例 摘要 马来西亚 公司引入公司治理守则来改善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和外聘 审计 的监控职能,这项研究从他们的盈余管 理动机角度评
2、估了一些董事会 特征对于监控管理行为的作用,我们发现 可操纵应计利润作为盈余管理的“代理人”是跟管理权负相关的的,同时,它又在控制大小、杠杆、性能以后与 CEO-主席双重性正相关。结果表明多个董事因素与盈余管理代理仅仅在负未管理盈利上是负相关的。这说明多个董事因素对于 检测盈余管理实践以避免损失是能起到积极作用的 。数据研究还证明独立董事成员比例在 二 双重 地位 方面对盈余管理作用不大。 1.概要 在 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商界开始质疑公司治理机制在组织内部的作用。继金融危机以后,两个有名的案例 2001 年的安然事件和 2002 年的 世通公司事件亦出现。于
3、是,很多人相信,现用的公司治理机制不足以通过盈余管理操作对管理者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提供足够的控制作用。为改善公司治理机制的监控作用, 马来西亚 公司 于 1999 年起草了 公司治理守则 ,并在随后的 2000 年得到财政部的认可。该守则概述了一些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外部 审计师在维护股东的权益时在 结构和运作过程 中的必备条件。 这篇研究 在马来西亚监管和商业环境下探讨董事会在减少盈余管理操作中的作 用。本文调查一些董事会特征并且评估这些特征是否与盈余管理操作相关。与之前的研究相比,本文试图确定在何种程度上董事会 可以限制 在有双重角色地位的公司里 盈余管理的发生率 ,而不讨论没
4、有双重角色地位的公司情况。在这里,我们采纳了黑利和沃伦( 1999:368)对盈余管理的定义:“盈余管理是指管理者在财务报告和交易结构里使用判断来改变财务报告以达到误导一部分股东低估公司经济收益或者 影响 那些依靠报告的财务数据的 合同结果 之目的。”在马来西亚,这方面的数据尚且匮乏。放眼全球,也尚没有出版的探讨股东在监控 主席 经理人盈余管理行为中作用的 研究 。如此,本文在了解董事会特征的相互作用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该守则不是强制的,而披露公司治理声明却是 强制的。但是,任何激进的实践中出现的偏差都应当在年报里予以解释(马来西亚公司治理守则, 2000) .这些激进的实践中出
5、现的偏差可能给市场提供坏的信号,因为它意味着失败的公司管理。意图建立良好市场形象的公司必须保证 在激进的实践中遵守了该守则。于是,披露公司治理声明实际上是一个保证依从该守则的机制。 本文在此基础上组织机构。第二部分探讨马来西亚财务报告监管背景,并对马来西亚公司治理守则进行简单介绍。这是在探讨过去研究和一些董事会特征与公司盈余管理可能关联的假说发展基础上进行阐述的。接着,文章探究实证结果和 敏感性分析,在此基础上阐述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数据收集过程。最后,是本文的结论。 2.正文 3.马来西亚的财务报告环境 由马来西亚 会计标准委员会( MASB)发布
6、的公认会计准则基本上是在国际会计准则 (IAS)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专业发展的早期阶段,马来西亚基本照搬英国财务报告系统 模式 , 特别 是 1965 年出版的公司法案在财务报告操作中的调节上。马来西亚 1965 年的公司法案解释公司管理程序在公司注册,公司结构与公司解散中的基本角色。该法案于 1985年修订通过第九次附表,规定最低披露要求 :董事会必须向股东披露审 计后的利润或者亏损报表,审计后的资产负债 表,董事会报告,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附注。但是,该法案并没有提到任何由专业 会计 团体发布的财务标准 。 在这早期阶段里,马来西亚会计研究所( MIA)和马来西亚注册会计师研究
7、所( MICPA)当时闻名的马来西亚注册会计师协会( MICPA)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 IASs)。在此基础上,发布了专门的马来西亚会计准则( MASs)来指导国内具体会计问题。到 1997 年为止,一共发布了 24 项国际会计准则和 8 项马来西亚会计准则。但是,当时当地并没有一个用以为标准强制性遵守执行的监管机制。 MIA 和 MICPA 都通过它们自己的负责对其成员提供并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彻底的财务报告审查委员会发布了审查机制。被认可的标准会导致政治标准经济实体的进行,而且任何有罪行为都被取缔。 为建立一个监管机制, MASB 于 1997 年通过财务报告法案。 财务报告法案
8、条例订明财务报告的准则要求。它给予 MASB 法定权力颁布报告准则,做出符合的强制性标准。MASB 被授权颁布、审查、修订或者采用会计准则。随着 MASB 的建立,所有之前 IASs采用的准则都被审查、修订或取缔为 MASB 会计准则。 1997 年颁布的财务报告法案和1965 年颁布的公司法案(修订版)都依从 MASB 认可的会计准则作为强制力标准。在IASs 的法案中, MASB 的会计准则主要规定公司为财务报告都必须坚持的原则。但是不像美国和英国,在公司 必须遵循详细的准则之处, MASB 并不规定详细规则要求在专业上必须坚持。 MASB 向公司管理者提哦强大的灵活性利用其酌情决定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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