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外文文献翻译--浅析中国家庭佣工的现状
1 外文文献翻译 浅析中国家庭佣工的现状 国际劳工组织区域办事处 亚洲及太平洋 (一)中国 家庭佣工的概述 国内 家庭佣工 受雇于由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私营企业来开展如清洁,做饭,洗衣,托儿,产妇护理工作,护理或照顾老人。有些家政工作是兼职,因此,往往会有好几个雇主共存。也有许多全职的工作比如住家保姆。根据中国定义, 家庭佣工 是一个“管理家庭事务,并为他们的需求而服务,包括照顾孩子, 老人和生病的人。“ 以上分析的重点是中国的 国内形势。中国家政的人员可以去海外工作,但有规模,趋势和工作条件的限制。由于中国法律规定 , 不准雇用外国人作为家庭保姆,因而, 外国家庭保姆在中国工作不能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中国国内家政服务业的规模相当大。根据最近的统计,中国大概有 20 万的 家庭佣工 和 60 万的家政服务机构。 随着平均收入增加和人口老龄化,人们对家政的需求将继续增加。即使在这个经济不景气的时期,国内对家政的需求也没有减少,肯定这些人对家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 二 ) 立法和监管 问题 1、 国家法律 在 中国,没有调整家政佣工工作条件的法律规定。 家庭佣工的劳动 被视为非正规 工作 ,以及个人 /家庭 不 符合 一个 “ 用人单位 ” 的定义 , 依据 劳动法(第 2条 )和劳动合同 法律(第 2 条)。 在这种情况下, 只能运用 民事合同和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家庭佣工的工资 ,福利,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不能得到保证。 2、 关键的法律参考 劳动法 第 2 条 和劳动合同法第 2 条关于“ 私人个人 /家庭不 符合 一个 “ 用人单位 ” 的定义 ” 。 第 4 条关于劳动法 “ 明确规定的执行情况的建议 ” 的 劳动法不适用于家庭工人。 2 第 7( 4)对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对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劳动争议案件(二)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法律应用 ”, 法院确认国内工人和私人用户的纠纷不属于 劳资纠纷类别。 “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 ” 由最高法 院 人民法院指出 , 雇主应 对 在受雇活动中 引起的 雇员 的 人身伤害案件 , 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迄今为止唯一合法 文件 ,它可以适用于家庭佣工 人身伤害案件。 中国 条例 ( 1996)第 34 条 ,“ 外国人就业管理 民营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雇用外国人 ”。 童工: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 1995 年 1 月)。 第 15 条 “ 雇主应 禁止招募 16 岁以下的青少年。 “ 关于禁止规定 使用童工( 2002 年 12 月) , 由国务院规定。 非法招聘:就业促进法( 2008 年 1 月) , 全国人大法律规定 经营职业介绍所 为法定招聘机构 。 妇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妇女的权益( 2005 年修订) , 保护妇女的权利 远离 身体暴力 , 贩卖,性骚扰等 。 ( 三 ) 主要挑战 1、 服务方面的歧视 。 家务劳动被低估了 , 人们对 家政服务 的基本观念 停滞在, 古代中国的 “ 二等 ”女仆 。 因此, 家政佣人 往往 不被尊重。此外, 家政佣人的工作 通常被认为是一个不需要技术含量,而且只要是妇女都可胜任的工作。 这个以女性为主 的 职业反映了对妇女的传统性别观点 。 家庭佣工 大部分都是流动佣工 , 因此也经常遭到雇主的另眼相看。 歧视和不尊重 导致的 结果 ,是 每 年 家庭佣工 流失率 高达 40。 2、 除于劳动法 。 其他就业形式的 流动 工人 有权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但家政佣工却被排除在外, 除非 他们是 由 国内 服务机构进行劳动派遣 。 在北京和上海城市,当地的商业保险计划 正在试用 , 包括一定的 家政 服务条件,但这种做法既 没有 强制性也未受到管制。 由于劳动法的规定不适用于家务劳动 3 对 年龄在 16-18 岁 的儿童的保护 也 不可 适用。 保护佣工 防止长 小时 工作 ,不支付工资或推迟, 占用 休息日 的 也 不可 适用。 3、 关系与劳动关系 在中国, “ 劳资关系 ” 适用于注册机构 , 是由劳动法管辖,而 “ 雇佣关系 ” 适用于非正规部门, 来源于民法 。 家务劳动 归属于 非正规经济部门, 但矛盾的是 工人的权利和保护问题。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一直是研究人员 ,律师和各个利益相关者 之间的认真 探 讨的 问题 。 4、 佣工对自我保护的权利意识较低 。 许多佣人 不 认识和了解自己的合法权利,由于 他们有限的生活技能教育。 只有少数家政佣工 认识到签署 合同 的重要性 。 一项调查表明 , 当纠纷出现时, 40受访家庭佣工 选择保持沉默。 北京移民妇女会调查国内工人, 2007 5、 乏对国内工人有足够的数据 当前大多数现有的研究重点 立足于谁是通过 正式招聘家政工人 渠道 来工作的 。 但是 通过非正式渠道 的人员 ,特别是工作缺乏数据 与他们的人口概况,工作条件,并强迫劳动的漏洞 和其他虐待 的关注和研究十分缺乏 。 现 已经有一些严重的情况被 媒体报道 出来,比如 滥用家庭工人 , 强迫 其 劳动。 这些受害者中大多数是从 农村地区和通过非正规渠道迁移。这 类人员被 滥用 的几率特别高,因此他们 应该得到更多的政府 , 究机构和 市民的重视 (四) 中国主要建议 通过 对 法律框架 完善的 继续 探讨来达到保护家政人员的权利的 最终目标 。 在中国,专家们讨论 保姆 是否 应该适用 劳 动 法 ,或者 由 一个专门的监管 制度来规制 家庭佣工 。 现 有两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一) 应 如何 制定一个劳动法的标准来保护家庭佣工是适当 的。 (例如,他们不应该 任用雇主安排,而没有自己的权利意识,实际上对佣工的工作机会只会产生消极影响);以及(二)怎样才能解决雇主和雇佣正确地认识和运用现有法律的困难问题。 通过一个协调处理机制来加强执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招聘机构管理,检查,合同 运用的推广 ,劳动保护 和培训制度。 消除就业歧视 。 确保 家庭佣工 对工作 享有 社会保障,医疗和生育保险 , 特别关注那些 具有高风险 的移民 佣工,并对移民妇女的需求提供特别的厚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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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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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文文献翻译
浅析中国家庭佣工的现状
国际劳工组织区域办事处 亚洲及太平洋
(一)中国 家庭佣工的概述
国内 家庭佣工 受雇于由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私营企业来开展如清洁,做饭,
洗衣,托儿,产妇护理工作,护理或照顾老人。有些家政工作是兼职,因此,往
往会有好几个雇主共存。也有许多全职的工作比如住家保姆。根据中国定义, 家
庭佣工 是一个“管理家庭事务,并为他们的需求而服务,包括照顾孩子, 老人
和生病的人。“ 以上分析的重点是中国的 国内形势。中国家政的人员可以去海外
工作,但有规模,趋势和工作条件的限制。由于中国法律规定 , 不准雇用外国
人作为家庭保姆,因而, 外国家庭保姆在中国工作不能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中国国内家政服务业的规模相当大。根据最近的统计,中国大概有 20 万的 家庭
佣工 和 60 万的家政服务机构。 随着平均收入增加和人口老龄化,人们对家政
的需求将继续增加。即使在这个经济不景气的时期,国内对家政的需求也没有减
少,肯定这些人对家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 二 ) 立法和监管 问题
1、 国家法律
在 中国,没有调整家政佣工工作条件的法律规定。 家庭佣工的劳动 被视为非正
规 工作 ,以及个人 /家庭 不 符合 一个 “ 用人单位 ” 的定义 , 依据 劳动法(第 2
条 )和劳动合同 法律(第 2 条)。 在这种情况下, 只能运用 民事合同和民事法律
的有关规定。 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家庭佣工的工资 ,福利,工作时间和劳动
保护不能得到保证。
2、 关键的法律参考
⑴ 劳动法 第 2 条 和劳动合同法第 2 条关于“ 私人个人 /家庭不 符合 一个 “ 用
人单位 ” 的定义 ” 。
⑵ 第 4 条关于劳动法 “ 明确规定的执行情况的建议 ” 的 劳动法不适用于家庭
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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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第 7( 4)对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对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劳动争议案件(二)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法律应用 ”, 法院确认国内工人和私人用户的纠纷不属于 劳
资纠纷类别。
⑷ “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
理 ” 由最高法 院 人民法院指出 , 雇主应 对 在受雇活动中 引起的 雇员 的 人身伤害案
件 , 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迄今为止唯一合法 文件 ,它可以适用于家庭佣工 '人身伤
害案件。
⑸ 中国 条例 ( 1996)第 34 条 ,“ 外国人就业管理 民营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雇用
外国人 ”。
⑹ 童工: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 1995 年 1 月)。 第 15 条 “ 雇主应 禁止招
募 16 岁以下的青少年。 “ 关于禁止规定 使用童工( 2002 年 12 月) , 由国务院
规定。
⑺ 非法招聘:就业促进法( 2008 年 1 月) , 全国人大法律规定 经营职业介绍
所 为法定招聘机构 。
⑻ 妇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妇女的权益( 2005 年修订) , 保护
妇女的权利 远离 身体暴力 , 贩卖,性骚扰等 。
( 三 ) 主要挑战
1、 服务方面的歧视 。
家务劳动被低估了 , 人们对 家政服务 的基本观念 停滞在, 古代中国的 “ 二等 ”
女仆 。 因此, 家政佣人 往往 不被尊重。此外, 家政佣人的工作 通常被认为是一个
不需要技术含量,而且只要是妇女都可胜任的工作。 这个以女性为主 的 职业反映
了对妇女的传统性别观点 。 家庭佣工 大部分都是流动佣工 , 因此也经常遭到雇主
的另眼相看。 歧视和不尊重 导致的 结果 ,是 每 年 家庭佣工 流失率 高达 40%。
2、 除于劳动法 。 其他就业形式的 流动 工人 有权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
伤保险 ,但家政佣工却被排除在外, 除非 他们是 由 国内 服务机构进行劳动派遣 。
在北京和上海城市,当地的商业保险计划 正在试用 , 包括一定的 家政 服务条件,
但这种做法既 没有 强制性也未受到管制。 由于劳动法的规定不适用于家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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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年龄在 16-18 岁 的儿童的保护 也 不可 适用。 保护佣工 防止长 小时 工作 ,不支
付工资或推迟, 占用 休息日 的 也 不可 适用。
3、 关系与劳动关系
在中国, “ 劳资关系 ” 适用于注册机构 , 是由劳动法管辖,而 “ 雇佣关系 ” 适
用于非正规部门, 来源于民法 。 家务劳动 归属于 非正规经济部门, 但矛盾的是 工
人的权利和保护问题。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一直是研究人员 ,律师和各个利益
相关者 之间的认真 探 讨的 问题 。
4、 佣工对自我保护的权利意识较低 。
许多佣人 不 认识和了解自己的合法权利,由于 他们有限的生活技能教育。 只有少
数家政佣工 认识到签署 合同 的重要性 。 一项调查表明 , 当纠纷出现时, 40%
受访家庭佣工 选择保持沉默。 北京移民妇女会调查国内工人, 2007
5、 乏对国内工人有足够的数据
当前大多数现有的研究重点 立足于谁是通过 正式招聘家政工人 渠道 来工作的 。
但是 通过非正式渠道 的人员 ,特别是工作缺乏数据 与他们的人口概况,工作条件,
并强迫劳动的漏洞 和其他虐待 的关注和研究十分缺乏 。 现 已经有一些严重的情况
被 媒体报道 出来,比如 滥用家庭工人 , 强迫 其 劳动。 这些受害者中大多数是从 农
村地区和通过非正规渠道迁移。这 类人员被 滥用 的几率特别高,因此他们 应该得
到更多的政府 , 究机构和 市民的重视
(四) 中国主要建议
通过 对 法律框架 完善的 继续 探讨来达到保护家政人员的权利的 最终目标 。 在
中国,专家们讨论 保姆 是否 应该适用《 劳 动 法 》 ,或者 由 一个专门的监管 制度来
规制 家庭佣工 。 现 有两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一) 应 如何 制定一个劳动法的标准
来保护家庭佣工是适当 的。 (例如,他们不应该 任用雇主安排,而没有自己的权
利意识,实际上对佣工的工作机会只会产生消极影响);以及(二)怎样才能解
决雇主和雇佣正确地认识和运用现有法律的困难问题。
通过一个协调处理机制来加强执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招聘机构管理,
检查,合同 运用的推广 ,劳动保护 和培训制度。
消除就业歧视 。 确保 家庭佣工 对工作 享有 社会保障,医疗和生育保险 , 特别
关注那些 具有高风险 的移民 佣工,并对移民妇女的需求提供特别的厚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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