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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DF外文:http:/ 4355 字 本科毕业论文 (外文翻译 ) 外文题目 : The Economics of Antidumping and the Uruguay Round 出 处: Intereconomics 1990 Vol.25 Issue 6,pp267-273 作 者: Michael Davenpor
2、 译 文: 反倾销经济学与乌拉圭回合 一些作者讨论认为反倾销措施是一种保护装置。而在关贸总协定第 6 条和倾销守 则没有很完善的情况下更简单地被运用。反倾销措施主要使用者都认为自己的法规与关贸总协定的规则一致。但这是有争议的,在日本和新兴工业化国家认为国际法规(包括欧共体)的规定往往是武断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 GATT 是非法的。本文利用乌拉圭回合谈判来说明一些反倾销政策的经济学观点和意见。
3、 20 世纪 80 年代初以来 , 反倾销程序数量 的 扩张是有据可查的。 例如 Finger给出了 1980-1986 年国家启动程序和出口国数据。在这期间, 澳大利亚,加拿大,欧洲共同体 (在贸易政策的绝大部分领域,作为 单一国家和关贸总协定缔约方 )和美国这 四个国家, 1288 起中有 1276 起为他们首发,其中 775 起中的 767 起是肯定的结果。 对工业国家出口程序显示 并 没有明显的趋势。 但 另一方面,如果增长不稳定 ,那么 对 于 发展中国家和非市场经济 的程序 显示出强劲的 态势。 表 1 反倾销措施总结 发起案件 &n
4、bsp;临时措施 最终反倾销税 86/87 87/88 88/89 86/87 87/88 88/89 86/87 87/88 88/89 澳大利亚 40 20 19 17 10 6 3 5 8 巴西 - 1 2 - - - - - - 加拿大 24 20 14 12 20 13 8 18 4 欧共体 17 30 29 12 10 9 7 4 13 芬兰 5 5 2 3 3 - - - 2 韩国 1 - - - - 2 - - - 墨西哥 - 2 12 - 12 8 - 2 2 新西兰
5、 - 4 8 - - 3 - 1 6 瑞典 - - 2 2 - - - - - 美国 41 31 25 55 13 36 38 22 29 总计 128 113 113 101 68 80 56 52 64 来源: 1989 年关贸总协定活动, 1990 年日内瓦 表 1 的数据体现了到 1989 年中期反倾销的上升趋势,这也表明从 1982-1985年反倾销活动的下降(当时平均每年上升 221 个)。 有可能是 由于 几个原因 造成的。出口企业可能“吸取了教训”,并自觉地将价格定在一个足够高的水平以避免挑起反倾销投诉,他们可能已经找到
6、了规避反倾销的方法,因而成功的倾销案件减少了。最后一个解释是难以置信的。反倾销政策的官方理由是保护掠夺性目标的需要,国外低成本生产商企图利用以建立的国内生产商来消除竞争。然而,它是难以确定是否存在掠夺性的意图 ,关贸总协定要求在没有掠夺性意图或对其他竞争市场威胁的证据下停止。但是我们又没有理由去假设,在美国、欧共体、加拿大或者澳大利亚,削弱生产者的机会突然变得更加罕见。 新反倾销法则的谈判 每个国家有自己处理倾销指控案件的程序,尽管与关贸总协定第 6 条和反倾销法则相一致(法则的签署国)。然而,由于关贸总协定规则是在非常笼统的框架下形成的,国家制定的程序
7、在表面上尊重规则但可能有无视这些规则的意图。 大多数国家往往是反倾销措施的接受方 日本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此后的“出口国”)给乌拉圭回合谈判小组(多边贸易谈判协 议安排)带来了超过 100 多个投诉名单。与其说在法则本身,还不如是针对进口国的国家规定。很多出口国家(或欧共体)对法规的批评宣称对于国外生产商倾销的指控成立、实质损害的确定,或者损害的威胁,倾销幅度的计算存在系统性偏差。他们抱怨中考虑的更重要因素有: “正常价值”的决定因素 出口价格的决定因素 反倾销税的制定 “日落”条款 规避 抽样 “正
8、常价值”的决定因素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按照关贸总协定守则,出口价格要与正常价值作比较,如果比较是可能的,则倾销幅度是国内相同或类此产品的价格。当类似产品在原产国 没有销售,或者用第三国出口价格,正常价值由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特别是在欧共体,使用结构价格计算呈上升趋势。因为出口到其他市场产品可能被倾销或仅仅是将结构价格保持在最低水平。 出口国希望在有充足销售的第三市场排除结构价格。 其次,“进口国”(关于反倾销措施主要使用者有美国、欧共体、澳大利亚和加拿大)都采用了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方法“在一段时间内”作为“不在正常贸易过程”,因此与正常价值计算不相关。对上述其余销售
9、的成本使用会显著增加正常价值的估算。 Vermulst 指出,“扩展时间段”已经从商业周期缩短到了过去的 一年,甚至到六个月的调查期。 评论:除了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法律依据值得商榷的这个事实,正常价值的确定是荒唐的经济。从经济的一个观点看,在短期内低于平均成本价销售商品可能是完全合理的,尤其是在一个商业周期或卸载股票过时的情况下。在 罗宾逊一帕特曼法制约下, 当销售额低于边际成本时,美国国内商业中的价格歧视受到质疑。即使是其本身并不能建立有效的反竞争行为。这里我们必须考虑竞争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然而这在反倾销行为中被完全忽视。 在国外一般的“不公平”竞争建立要比其他国内生产商的“不公平”竞争更加容易。 出口价格的决定因 素 管理和销售费用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受到争议。如果进口与出口的所有市场费用(销售、管理和其他一般费用)相关,那么除了美国,进口商的价格是扣除合理利润之后的出厂价。这些新的建议将在一定程度上理顺和规范这方面的做法。 其次,四个主要的反倾销措施目前排除高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负”倾销)。当对不同国家进口累积损害评估受到限制时,这在出口国新建议下会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