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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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 之文献综述之文献综述 指导老师指导老师: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 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 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权 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具体表现承于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 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
2、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一、概述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的基础。通过对对普遍的 农村土地承包现状的调查分析, 得出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制度的缺 陷,并对所发现的缺陷提出意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具有指导意义。 二、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学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形成了不同的主张: “国有说”和“私有说” 。 “国有说”认为,农村土地应全部收归国有,然后以发包、承包的形式实现农民 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私有说”则与“国有说”相反。 “私有说”认为改变中国
3、农村 土地制度弊端的最为直接的做法就是变集体所有为农民个人所有。 林旭霞的物权制度与效率研究中提到, “国有说”或“私有说”均不可取。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实际情况以及我过的制度传统,立足于集体所 有,完善所有权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 1 陈信勇等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我国特 有的新型用益物权。 2 王笑贤与夏建三在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一书中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永佃权 之间存在区别以及两者之间均存在缺陷。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历过物权话的过程,以带 有浓厚债权色彩的概念来概括,容易引起混乱以及概念模糊。以及其本身存在权利主 体范围狭窄和权利取得有违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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