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 之文献综述之文献综述 指导老师指导老师: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 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 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权 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具体表现承于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 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
2、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一、概述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的基础。通过对对普遍的 农村土地承包现状的调查分析, 得出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制度的缺 陷,并对所发现的缺陷提出意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具有指导意义。 二、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学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形成了不同的主张: “国有说”和“私有说” 。 “国有说”认为,农村土地应全部收归国有,然后以发包、承包的形式实现农民 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私有说”则与“国有说”相反。 “私有说”认为改变中国
3、农村 土地制度弊端的最为直接的做法就是变集体所有为农民个人所有。 林旭霞的物权制度与效率研究中提到, “国有说”或“私有说”均不可取。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实际情况以及我过的制度传统,立足于集体所 有,完善所有权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 1 陈信勇等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我国特 有的新型用益物权。 2 王笑贤与夏建三在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一书中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永佃权 之间存在区别以及两者之间均存在缺陷。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历过物权话的过程,以带 有浓厚债权色彩的概念来概括,容易引起混乱以及概念模糊。以及其本身存在权利主 体范围狭窄和权利取得有违不动
4、产物权变动的法理。 3 崔建远在 我国无权利法难点问题研究 一书中提到, 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改为 “农 地使用权” 4或者“农用权” 5 。因为何为经营?何为承包?在相关的立法、政策 和理论研究始终未能给予明确的界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企业承包经营权”中 的经营权是否有区别?有何区别?无法恰当的界定。 6 王宗非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与适用认为,土地是关系农业发展、农村稳定、 农民富裕的基本问题。回顾几十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是否真正保护广大农民 的土地权利,通过什么方式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始终是农村土地制度建设的关键问 题。农村土地承包法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富裕土地承包经营权丰富
5、的内涵 和可操作的确定性,对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实施物权保护,体现了立法的改革精神。 7 陈小君等著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的承包经营关系 中,应当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而事实上,农民所负的很多义务应当对应国家。 因此,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体现了浓厚的公法色彩。而其本身应充分体现的司法上的 权利义务缺形同虚设,土地的财产权性质仍不能凸显。土地的频繁调整,导致了权利 界定不明确,缺乏了对生产者(农户)的激励机制,不能刺激生产的积极性和对土地 的再投入。 8且在当今农村仍未建立社会保障机制的情况下,出现了农民始终要依靠 土地,土地作为农民最终的社会保障手段。现实中却出现了大量的土地
6、抛荒现象。 杨立新 论我国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及其对策兼论建立地上权和永佃权的必要性 和紧迫性认为,地上附着物只存在于地上权之中;青苗则只存在于永佃权之中。而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的土地上既可存在地上附着物又可存在青苗, 混淆了地上权和永佃 权间的界限。所以,此案中的当事人在约定地上权的合同中约定了青苗的概念,从而 将地上权和永佃权混淆在一起,进而导致发生了纠纷。 9 2、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农用土地利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美国实行的是农用地私有制度,农用土地流转,包括:农用地所有权流转和农用 地使用权流转。农用地所有权流转有买卖和赠送。农用地利用(租佃)关系通过土地 租赁制度进行调整。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土地租用者享有因租赁而来的土地权益, 这种土地权益可以以转租、转让、继承等方式流转。 英国的所有土地都属国家所有,而使用土地通过批租获得,实际上英国 90%左右 的土地为私人持有, 土地持有者对土地享有永久业权。 英国土地使用者 (土地持有人) 完全拥有土地权益即拥有永业权(freeh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