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我国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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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论我国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摘摘 要:要:我国修改后的收养法改以往的收养成立三元主义为收养登记成立一元主义, 统一采取国家公权力机关监督的形式,但因其缺乏对收养登记机关的监督机制,难于避免违 法的收养登记,以致影响收养关系的质量。 收养法对试养期只字未提,但因为养父母收养动机不纯、彼此生活的不能兼容等原 因而影响儿童利益的有效保护甚至造成家庭悲剧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对收养登记机关人员的 素质, 收养法无明文规定,这样就容易造成收养审查纯粹形式主义、走走过场,不利于被 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因为收养程序直接决定收养的质量,因此,随着我国物质条件的不断提 高,我国在收养成立的形式要
2、件方面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关键词:收养 成立 形式要件 一、自古以来就有收养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一、自古以来就有收养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 收养制度与广大民众的日常民事生活休戚相关。 唐律疏义 就有诸如 “诸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 、 “养异姓男者,徒一年;与者,答五十” 、 “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等规定。 从原始社 会的“为族之收养”到阶级社会的“为家之收养”以及慰藉老年父母或增加劳 动力的“为亲之收养” ,到最后从儿童福利观点出发的“为子之收养” ,收养法 律事实的存在可谓是源远流长。 放眼世界各国法制,早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中就有养子的规定,此即“为
3、 家之收养”的典型代表,此后肇始于罗马法的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等无一例外 地对收养事实进行了详尽而又完备的法律规制,就连一向在法律上不承认养子 的英国亦于 1927 年 1 月 1 日施行( (养子女法) ) ( Adoption of Children Act ) , 因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大量的孤儿,他们需要家庭的照顾和保护, 而政府是无力承担全部责任的,是故收养法制在英国的出现乃顺应了时代的需 求。 众所周知,近现代中国法制是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之后、以解放前革命 根据地法制为基础参照苏联法制与大陆法系的立法情况而建立起来的,是故中 国法制的现代化进程起步较晚。社会生活何其丰富多彩与日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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