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毕业论文--论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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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论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论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 摘要: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是,该法 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效力没有提及,这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对购房者利益的 保护也显得苍白无力。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商品房预售 合同登记制度。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性质、风险、效力、改善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性质、风险、效力、改善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和住房分配体制的改革, 居民住宅投资和住宅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商品房买卖也逐
2、步深入到百姓的 日常生活中。商品房预售作为一种重要的房屋买卖形式,对于加快发展商的 资金回笼过程,减轻银行大额贷款压力以及稳定商品房销售市场起到了积极 的作用。但是,由于商品房预售在我国还刚刚起步,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很不 完善,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商品房预售登记作为商品房 预售制度的重要一环,对其进行完善因此也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性质一、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性质 在对预告登记制度全面考察后,笔者认为商品房预售登记不属于预告登 记,不具有预告登记的功能。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仅仅起到备案的作用,商 品房预售合同无论是否进行登记备案,都不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其理 由如下: 第一,根据物权法定原则,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的 重要制度之一,法律必须有明确的规定。而我国对预告登记制度并没有明文 规定。 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在第 6 条、第 29 条和第 30 条中对预 告登记的规定及上海市在 2003 年 5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 例第五章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是第一次在地方法规中规定预告登记制度。 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草拟的最新一稿中国民法典草案物权 编 (以下简称为新民法典草案 )中借鉴德、瑞、日等国家和台湾地区的 2 立法经验,在第 19、20 条、第 244 条中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的规定,也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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