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法与中国商标法司法保护之比较毕业论文文献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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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商标法与中国商标法司法保护之比较美国商标法与中国商标法司法保护之比较 【1】 美国商标法的保护范围 美国商标保护来自普通法而非立法或宪法规定, 如版权和专利。对于商标的 保护而言,普通法仍然是一个基本来源,但是,商标如今也可以得到联邦和州相 关法律的保护。因此,商标出现的问题,往往有一个普通法规则和法定条文之间 复杂的相互作用。 在美国,假定一个商标可以得到保护,商标权能够通过两种方式获得: (1) 通过优先在商业方面使用标记;或(2)通过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商标局) 优先注册标记。但是,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登记并不能获得对商标的保护, 然而,登记的确可以赋予登记方一些好处。已登记
2、商标的优点是,在“不反对” 使用五年后,商标成为“无可争辩”的。一个“无可争辩”的商标不能因为其缺 乏显著性而遭受质疑。即使存在质疑,已登记的商标一般被推定为有效的商标, 并将举证责任置于原告去指证被告。 根据普通法国家,商标基于不正当竞争得以保护时,不需要登记注册。国家 对商标的法定规定有所不同, 但大多数都采用同一版本的 “商标条例草案” 或 “欺 骗性贸易行为法” 。 “商标条例草案”需要商标登记而“欺骗性贸易行为法”不需 要。 而根据联邦法律,登记注册不需要建立在商标权的基础上,也不需要开始使 用商标。但是,通过联邦注册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仅仅通过使用商标而获得的利 益。例如,联邦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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