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论我国论我国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 内容摘要内容摘要:成年人的财产权,是指未成年人基于独立的法律人格,因继承、赠与或劳 动、经营等方式取得的归未成年人自己所有的财产。未成年人基于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而 不同与成年人。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没有达到成熟的程度, 容易受外界不良事物和风气的影响和毒害,并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健康成长。所以,未成年 人需要家庭、学校、和国家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而民法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比 较薄弱,尤其针对未成年人民事权利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还很欠缺。未成年人作为社会 中的弱势群体,其人身和财产都极易受到伤害,因此需要进一步
2、完善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 的民法保护。 本文以从此方面着手,立足我国民法的立法现状,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的生理和心理 特点,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民法保护进行探讨,同时提出立法建议,借此希望弥补我国对 未成年人民法保护的缺憾,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民法保护制度, 最终服务于社会实践。 关键词:关键词: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财产权 民法保护 2 目目 录录 引言引言 . 3 一、我国一、我国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现状的现状 3 二二、我国我国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财产权民法保护不足之处财产权民法保护不足之处 5 (一) 对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不加以区分 . 5 (二) 未成年人的财产乏味和内容没
3、有界定 5 (三)对父母管理未成年人子女财产上的权限未作具体规定 5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建议三、完善我国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建议 6 (一)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优先原则” 6 (二)区分亲权与监护 7 (三)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的处分权7 (四)设立监督机构保护未成年人之合法权益 7 四、结语四、结语 . 7 致谢致谢 . 8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9 3 引言引言 在我国,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都还不成熟, 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可塑性很大,辨别是非、区分良莠的能力还较差,抵御社会上 不良风气侵袭、诱惑的能力还较弱,更易
4、受到各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未成年 人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在社会上属于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一个群体-弱势群体。对于 这一弱势群体予以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的一个通例,也是我国坚持的一项法律原则。但我 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现行法律对亲权制度的缺失雨监护制度错位的立法体例, 是我国有关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残缺而混乱。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 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国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家庭财产体系的复杂化,不仅拓宽了未成年人取得财产的机会,也 是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和保护问题在司法实
5、务上日益突出。在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内容 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已完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保护未成年财产权利职责的法律规 定。对父母行使未成年子女财产照顾权的限制,设立监护人制度,是未成年人财产在被管 理、使用和处分时处于持续和全程监督中。本文通过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求为我国未成 年人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基于有所裨益的思考。 一、一、我国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现状我国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现状 首先,从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 13 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人、储 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这其中自然也包括对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其次,
6、从一般法层面上而言,我国民法 通则第 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第 10 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是从权利能 力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进行保护,因为未成年人也是我国的公民。第 18 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 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 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是对未成年 人财产权利保护的直接规定。此外,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第 66 条规定:“私人的合 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而对未成年人合法财产的 保护应是其中应有之义。而我国婚姻法与继承法还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继承 权、受遗赠权,即以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得财产。是普通法从不同角度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 保护。最后,从特别法层面上而言,我国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