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目目 录录 . 开题报告 1 摘 要 3 引 言4 一、广义的无因管理概念4 二、关于无因管理的典型案例分析5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5 (一)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6 (二)管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7 (三)管理人须对他人进行了管理或服务8 四、无因管理中的“管理”和“事物” 9 (一)无因管理中的“管理” 9 (二)无因管理中的“事务” 10 结 语10 参考文献11 - 2 - 开题报告开题报告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在无因管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无因管理在不同情况下,由于 不当管理,对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探讨和分析。 本
2、文的意义是,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明确,由于不当管理的情况下,所应 承担的赔偿责任。从理论上可以拓宽研究的范围,丰富研究的内容,同时在实务上,也 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分析国内外现二、分析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本课题的主攻方向状和发展趋势,提出本课题的主攻方向 无因管理制度是道德入法的典型体现,无因管理制度将“私权神圣”的法律原则, 与倡导人类互助的道德原则作为其规范的基点, 自罗马法以降, 无因管理制度历经变革, 但其实现社会和谐与法律公正之终极目标从未更改。无因管理制度从最初的罗马法上的 准契约说,发照到德、瑞民法将其视为无委托之事务管理,再发展到日本民法典将其作 为债的发
3、生原因之一,它经历了一个从非独立到独立的演变过程,同时各国民法典均设 有专门章节对无因管理制度予以规定,明确了管理和被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 得无因管理制度在立法上越来越完善,相比较之下,我国对无因管理制度,无论在立法 上,还是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对无因管理制度的现实意义的认识都显得极为薄弱,首 先,从立法而言,仅有民法通则第 93 条对无因管理制度作了简单规定,依据该条 简单的规定,很难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起不到法律所应有的调整社会关系 的目的,其次在我国无因管理制度方面的理论研究也显得相对落后,有关无因管理制的 文章甚少,缺乏细致,深入,系统,全面的研究。为此,我认为对我国
4、无因管理进行研 究是十分必要的。 主要阅读文献:1向桔 无因管理制度管理 四川大学 2004(03) 2 王利明 名商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0 年出版 3 吴小兵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研究 武汉大学 2005 4 刘清波 民法概论 开明书店 2000 年出版 5 苏兆勇 无因管理人造成成本人受损的赔偿问题 法制与社会 2006(03) 三、主要三、主要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 3 - 我国民法通则第 93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 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课题 采用了文献研究
5、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有关无因 管理构成条件的内容,完成整篇理论的主体。 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是:一、广义的无因管理的概念 二、关于无因管理的典型案例分析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四、无因管理中的“管理”和“事物” 四、研究的结果四、研究的结果 通过本文的研究,一是旨在了解无因管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无因管理在不同情 况下,由于不当管理,对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探讨和分析。二是可以拓宽研究的范 围,丰富研究的内容。三是从理论上和实践两个方面提高本人的专业知识水平。 - 4 - 摘摘 要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 93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 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作为债 的发生依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确认某一管理行为是否为无因 管理行为,取决于管理人是否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