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一、 问题的提出 (一)现状分析 为了顺应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 息的质量,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新的 企业会计准则 。该准则依据“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惯例、有取有舍、为 我所用”的基本原则而制定,它的发布扩大了我国在世界范围内会计领域的交流 与合作,具有重大意义。新准则对旧准则做出了重大调整,如公允价值被引入会 计计量属性, 历史成本原则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强调 “会计信息质量” 概念,防范利润操纵成为重点;取消“后进先出”的存货计价方式,规定计提的 减值准备不得转回;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的处理方法改为购买法;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被进一步强调, 收入、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涉及融资事项的计量引入 “货 币时间价值” ;所得税的核算方式改为资产负债表法,摒弃了过去的应付税款法、 递延法及损益表债务法等, 这些调整体现了与国际通行会计概念与原则的充分协 调,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同时也兼顾了我国不成熟的市场经济状况, 保留了中国特色,然而,却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在新准则公布不久,2009 年 3 月 16 日和 2007 年 12 月 6 日,我国又先 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 条例 , 新法已于 2008 年 1 月
3、 1 日开始施行。 新法与旧法相比, 在纳税人、 税率、 扣除、税收优惠等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 会计规范和税收制度作为经济体系中的不同分支,两者都按照各自的方向独 立运行,也就是“会、税”分离模式。新会计准则体系更加明确了这一模式,它 强调会计规范与税收制度之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合理的,过去以税务目标为主 要会计目标的做法已经不符合现实情况的要求, 而新税法的颁布也进一步强调了 税法的独立性,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 “会、税分离”并 不否定“会、税”之间的协作关系,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中的任何一方发生变动 都将导致“会、税”之间差异的变化,导致纳税调整内容的变化。因此,协调好
4、二者差异,做好纳税调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2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联系与区别 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却有着一定的联系的,在 经济活动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从二者的联系上来讲, 会计准则与税法都是调整微观经济业务事项的法律规 范,它们互相影响、共同发展。税收法规一般是建立在会计规范的基础上的,同 时,会计规范也需要适应税收法规变革的要求。会计准则是纳税人贯彻执行税法 的重要基础。 从二者的区别上讲,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在立法目的、调整对象、立法程序 和技术要求以及处理依据这四个方面都有所不同。 会计准则是为了保证企业为决 策者提供的相关会计信息的质量而设立的, 税法则是
5、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能够及 时足额实现;会计准则调整会计关系,而税法调整税收关系;会计准则的制定适 应会计环境变化和会计目标变化,税法则以利益分配和公平效率为原则,具有较 高的立法层次;在进行实际操作时,会计准则为会计从业人员提供了职业判断的 依据,税法则是以业务发生和票据作为执行依据的。 二、 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一直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包括二者的适用范围、基本 假设、 课税原则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基础、 会计要素定义等多方面的差异。 在新准则与新税法的比较中,二者之间的有些差异发生了变化。 (一)总体差异分析 首先,会计计量基本假设的差异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会
6、计计量包括资产计价 和收益确认两部分。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由以“收入费用观”为基础的制定模 式转向以“资产负债观”为基础的制定模式。所谓“收入费用观” ,是指通过收 入与费用的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收益,按照收入费用观,会计上通常是在产生收 益后再计量资产的增加或是负债的减少;而“资产负债观”则是指会计准则制定 者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准则时, 应首先定义并规范由此类交易产生 的资产或负债的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 简言 3 之,资产负债观关注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而收入费用观则先计量收益 然后再将之分摊计入到相应的资产和负债中去。 两种计量观的核心差别在于:第 一,究竟是以历史成本还是公允价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脊梁基础的;第二,是以 收入与费用相配比为基础计量收益,还是以净财富的变动为基础计量。当然,新 准则并没有完全放弃“收入费用观” ,因为配比原则仍较广泛地被使用,而彻底 的“资产负债观”要求采用完全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这在未来相当长时间里尚 难以做到。另一方面,新税法依然沿袭“收入费用观” ,即按照“收入总额减去 各项扣除”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