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浅谈我国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2 目 录 一、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一) 、亲权与监护权的区别 (二) 、我国现行法对监护能力的规定的不足 (三) 、监护人权利的不明确 (四) 、监护监督制度的不完善 二、二、对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几点意见 (一)、应当正确区别亲权与监护权 (二) 、对监护种类应进行调整 (三) 、监护的内容要具体合理 (四) 、规定监护人资格具体明确 (五) 、应当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 (六)、规定监护人的权利要具体明确 3 浅谈我国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内容摘要】 : 监护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较晚,而民法通则 中监护制度的缺失也日益明显,亲权和监护权还有待区分,对监
2、 护的性质、权利、能力及单位监护人责任等规定还不够完善,因 而导致现实司法实践中所显现的弊端。 这些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 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 的适用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 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 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 害。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更好的弥补这些缺失,使 每个被监护人都充分享受平等及在社会中从事活动的权利, 享受 自己应得的利益,构建更为和谐的社会关系,现就我国监护制度 的完善进行探讨。 【关键词】 :监护;监护人;被监护人;亲权;完善 4
3、 浅谈我国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 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保护 人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监护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 是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监护人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又应有管制和保护 被监护人的能力;二是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着人身关系或组织关 系,即亲属、朋友或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四是监护的内容是监督和保护被监护 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对民事主体 行为
4、缺格的补充, 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现民事权利提供了合法途 径。所以完善我国监护制度,有利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从而保 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一、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现状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现状及及不不足足 我国的监护制度,在充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者 他人造成损害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内容简单、操作性较差的现行监 护制度已很难适应调解我国目前的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 种种缺陷与不足很容易 使有关条款流于形式, 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人监护或监 护不力的情况,进而影响了监护制度作用的发挥,导致了诸多的社会问题。比如 在对监护人的顺序的规定上,考虑了我国的国情,注重了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及有 识别能力的被监护人的意愿等。但由于当时“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及 制定民法通则时的社会生活条件,思想认识水平的局限等等,使得监护制度 的规定既过于原则、笼统,又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期的色彩。其立法简单、粗 略,带有很大的权宜性,缺乏足够的严密性和系统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