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 1 页 共 14 页 分业经营体制下的银保合作分业经营体制下的银保合作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迅速变化,金融领域内严格 分业经营的界限正在逐渐被打破,金融业务一体化经营的趋势在不断加强, 特别是银行与保险业之间也出现了一种新型关系,由原先的各自平行发展, 转变为相互渗透,相互融合。银保融通已经成为一个十分引人瞩目的现象。 目前在我国银保合作中,由于保险公司已经充分意识到传统代理人推 销保险的不足与银行代理保险的优势,所以对银保合作比较谈空说有主动。 而银行在银保合作中却没有充分发挥出自身的作用。当然,这其中有一些 客观的因素,也有银行自身主观的原因。在国外,由于金融业是多样
2、化的 混业经营,银行保险已经成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的主要方式,而我国虽然 改革多年,大多还是单一的分业经营,这就使得国内的银行保险起步比较 晚。 从 1995 年银保合作开始,到 1999 年我国金融业现“银保合作”热, 国内众多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 内的银行机构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但从 1999 年以后到现在,经过初始阶 段的热闹景象后,当前我国银行和保险的合作已经趋于平静,甚至出现停 滞不前的状态,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一、一、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的制约 从西方分业或融合的历史经验来看,分业经营的风险较小,管理也比 较容易,易于控制,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的
3、稳定。两业融合效率较高,但 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比较困难,不易控制风险。 从中国国情出发,目前我国的金融业正处于逐步成长发展阶段,尚处 在分业经营的阶段。这样一方面可以加强对银行、保险、信托及证券业的 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中国金融机构规范、稳健地经营,保障金融体系的 安全运行、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为中央银行货币正策 第 2 页 共 14 页 的有效执行提供有利环境。 但正是由于我国金融业这种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才制约了我国银行 保险的进一步合作发展,也制约了我国金融业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轨道并 轨。 (一)分业经营体制的概念 所谓分业经营体制就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相互分
4、离、 不得混业的金融体制。 (二)分业经营体制的内容 1、分业经营体制的由来 1929 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重创了各国经济,由于当时一部分经济 学家认为主要原因是银行混业经营造成的,于是美国就在1933 年制定了三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LGASS STREAGALL ACT),确立了现代商业银行 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格局。但另一部分国家的经济学家并不认为这是银 行混业经营的错,仍然采用“全能银行制度” 。这样就在世界上形成了美、 日、英及加拿大、比利时、瑞典等国采用的“分离型银行制度”和法、意、 德及荷兰、瑞士等国采用的“全能型银行制度”两种不同的金融经营体制, 即最早的金融分业经营与金融混业经营。 2、分业经营体制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也规定: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 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从而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当前我国银行 业与信托业、保险业及证券业分业管理的格局。 (1)银行业 银行可按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