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航运管理毕业论文 海运中的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 摘要: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促进了海运的发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正 本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在现在单证交易制度下,其作用已 经远远超出海上运输的环节,但是无单放货频频出现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不仅 给我国出口商、进口商及承运人带来很大的风险,也给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因 此,对其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本文介绍了可能引起船货 纠纷的无单放货的概念和形式, 并分析了它的产生原因及风险, 从而提出从政府、 提单、出口商和承运人方面进行的防范措施来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关键词:海运、正本提单、无单放货风险及措施 我
2、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指用以海上货物运输证明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 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用以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也是收货人提货的重要凭 证。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普及、造船技术的提高和先进导航设备的应用,货物 装卸速度的加快,使船舶在海上航行的时间缩短,货物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时间 也大大减少;另一方面提单的流转速度并没有相对加快,仍将经历多次背书、结 汇、检查、邮寄等环节,正本提单不能在传播到达卸货港之前到达收货人手中, 有时押汇、结汇费时较长,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货等单”的矛盾,这一矛 盾在近洋运输中显得更为突出。在“货等单”的情况下,如果坚持凭正本提单提 货,势必造成货物在目的港压船、压港
3、,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大大增加。当然也 不排除一些欺诈行为,这些原因导致无单放货的趋势愈演愈烈,对托运人、承运 人的利益造成极大影响,针对这一现状对无单放货的防范措施分析尤为重要。 一提单的作用 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或者说提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但是 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没有规定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提单背面的 条款却规定了,而且法律上承认是解决班轮货物运输争议的主要依据。 1.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 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 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是运输合同本身。在班轮运输中,他是处理 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海上运输中争议
4、的重要依据。 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定有运 输合同,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以合同为依据。如果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与 承运人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提单条款履行,此时提单就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 间的运输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承运人 与托运人、提单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规定确定” 。 2.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接收货 物。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货物的种类、数量、外表状况等,还是收到货 物时间的有效证明。 国际贸易中通常货物装上船就象征着货物已由卖方交付给买 方, 这种情况下所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就表示卖方交付货物的时间
5、。 在实际操作中, 卖方此时可凭所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去银行结汇。因此,提单是表明货物装船时间 的重要依据。 3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持有人可凭正本提单获得货物的所有 权。 。 二无单放货的概念、形式及放货人的法律责任 1. 概念:所谓的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港务 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 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货通 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 2. 在实践中常见无单放货形式及放货人的法律责任 (1)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 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是无单放货中最常见的形式。 “凭保函放货”是指 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
6、据提货人所出具的保函而放货。 出具保 函的可能是银行、资信好的企业、保险公司,也可能是提货人本人,无论谁出具 保函,承运人不具单交货,就是严重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 如果承运人凭保函交 货后又收回了正本提单,并未给合法的提单持有人造成实际损失,则承运人会 免除无单放货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反,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2)应发货人要求“电放提单” 在提单延误的情况下,发货人在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 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承运人授权其在卸货港的代理 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目前, “电放提单”非常普遍, 也为大多数承运人所接受。但接受并不意味着全部可行,没有纠纷,一旦发生 问题,真正的收货人向承运人提起诉讼,承运人不可能因发货人的请求而免除 自己的责任。 (3)按照港口所在国家的法律或港口惯例而无单放货 有少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由港口政府部门,如海关当 局,再由该部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若承运人依据此法律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 提单的情况下无单放货,则承运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承运人按照港口当 地的习惯无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