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探讨 绪论 我国从 1979 年开始将企业折旧制度作为改革的一个重要 课题来研究, 1985 年由国务院正式颁 布 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 , 1986 年财部颁布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条例实施细则 ,以此构成了我 国现行的直线拆旧、分类提取和分散使用的折旧制度。此后,国家又 先后对一些行业或一些企业采 取特别优惠折旧的方法,如允许生产 线上使用的主要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缩短 30,2001 年将计算 机 折旧年限由 5 年减为 3 年等。一些地方也制定了一些特殊政策。这 些措施对于提高企业折旧 水平,增强其技术改造和技术的能力和实 力,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 一、 折旧的定义
2、及折旧核算的必要 (一)折旧的定义与主要因 素 折旧是产生及是企业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的重要标志, 其概念基础是权责发 生制以及体现这一制度要求的配比原则。按照 配比原则, 固定资产的成本不仅仅是为取得当 期收入而发生的成本, 也是为取得以后各项收入而发生的成本, 即固定资产成本是为在固定 资产有效使用期内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成本, 自然与收入相配比。 影响 折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 几方面:第一,计提折旧的基数;第二, 预计净残值;第三,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第四, 估计使用 寿命;第五,折旧方法。 (二)折旧核算过程中应考虑的必要 1. 修理和维修 在固定资 产折旧分配的过程中, 必
3、须考虑固定资产的修理和维修等日常营业费 用, 这是因为折 旧与修理和维修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关系: 第一, 资产的预期使用年限直接与维修和修理的程度 有关;第二,由于大 多数资产均包括许多不同使用年限的部件, 许多所谓修理实际上是重 置;第三, 在资产的使用过程中,效率在逐年下降,特别是当缺乏 必要的和及时的修理和维修时,下降的速度 更快。 2.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有一定的使用年限, 改变修理 和维修费用,可以使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或缩短。在某 种情况下, 可以无限期地保留一些资产, 但这样做所付出的代价往往高于重置新 资产的成本。因而, 继续维修一台已经陈旧的设备是很不划算的。 但从
4、另一方面来看,如果某项资产的经济寿命是很短 的,其修理和 维修费用可以缩减至最低限度。一般地讲, 资产的使用年限决定于修 理和维修费用的 最适当水平或经济上的陈旧元素,而以二者中时间 较短的为准。如果对修理和维修费用作不合理的 削减,以致资产不 能达到其所期望的经济寿命, 当期所分摊的折旧费用就将相应的有所 增加。 认识到厂场与设备的寿命是有限的, 因而必须考虑当资产报废时 在账簿上如何处理。近年来, 折旧才被认为是在资产使用年限内对 其成本或其他价值所进行的系统的分配,称为成本分配法,是 将资 产的成本或其他价值系统的、合理的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进行分配。 在选定成本分配法时,必 须考虑以下几
5、项因素:第一,资产价值因 使用而降低, 与资产市场价值降低之间的关系; 第二, 陈 废的影响; 第三,预计的修理和维修方式;第四,预计的操作效率上的降低;第 五,预计资产收入 上的变化;第六,长期资产的寿命及利息因素, 资产在使用年限后期的不确定因素。 二、折旧的主要方法及比较 (一) 折旧计算的方法 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考虑以上因素,但实际操 作中,在多数情况下,仅是一个或少数因素起决 定作用,作用小的 其他因素则可以略而不计。 通常在普遍使用的几种折旧方法中假若某 种方法一般 2 来看是合理的,或是符合所得税法要求的,就可选用 这种方法。折旧的方法是经国家确认的企业计 提固定资产折旧所应 遵
6、循的规则,通常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法,一 类是加速 折旧法。财政部结合我国企业现状和实际要求,改革了单 一的折旧方法,增加了加速折旧法,允许 企业多种折旧方法并存。 企业可采用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行驶里程法、 加速 折旧法等。加速折旧法包括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 数总和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 年率递减法、年金法和偿债基 金法等。 考虑我国实际情况, 财政部规定企业可选择的折旧方法一般 有 4 种, 即平均年限法、 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根据企业的现状及国家的财政 承受能力,我国对实行加速折旧方法 的范围也作了限定,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 快的生产 企业、船舶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和汽车制造企业、 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以 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行业企业,其机器设 备可以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 (二) 对几种常见折旧法的探讨 虽然折旧的方法有很多,但我国允许 企业选用的折旧方法只有以下 4 种:直线法、工作量法、 双倍余额 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