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目 录录 内容摘要. 1 关键词. . 1 一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 1 (一)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2 (二)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的3 二 当前消费者维权亟待解决的问题.3 (一)权利保护范围过窄.3 (二)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4 (三)举证责任和商品质量鉴证费问题存在瓶颈5 (四)是消费者协会无强制措施.5 三 完善消费者保护的相关立法.5 (一)从立法上明确保护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立法宗旨.5 (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6 1 加强格式合同方面的立法6 2 加强产品标准方面的立法6 3 制订产品责任法6 4 规范市场宏观
2、调控的法规7 5 规范市场秩序的反垄断法7 6 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有关立法7 (三)建议立法机关收回立法草案起草权8 四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8 (一)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8 (二)加强消费者权益维权的处理.8 五 参考文献10 1 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内容摘要】消费者是商品和服务的最终需求者,同时又决定着经营者的生产方向,因此, 消费者问题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台了许多措施, 但 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仍不容乐观。随时间的推移,受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 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已不适应社会需要,因此建
3、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 保护机制势在必行。本文提出认为符合我国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 权益 保护 生活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 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保护。”该法第 3 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 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 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购 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产生的消费关系。这种消费关系是狭义的,不是广 义上的消费关系,即不包括为生产性消费
4、需求而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中产生 的消费关系。使该规定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议。争点主要集中在两个 问题上:第一,何谓消费者?消费者是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法人?第二,如何界 定“生活消费”?除此之外,还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哪些关系不属于生活消费,并 应当排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 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是 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 因此, 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 批发商、 零售商。 ”“任 何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 有别于为再贩卖为目的的购买者),在默
5、示或明示的担 2 保期间(或服务契约),适应受让该商品或服务者,均该当为消费者”。 牛津法 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 房)的人”。所以,笔者认为,在市场中,所谓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 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对于该定义具体陈述如下: (一)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是在市场上购买商 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这就是说,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买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 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如旅馆、 运输、酒店、食品、劳务等各种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务的非合 同当事人。但必须指出的是,消费者并
6、不能完全等同于买受人。所谓买受人,是 指买卖合同中,给付价款并受领买卖的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消费者,是指以消 费为目的 而进行交易,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的范围显然比买受人的范围更为宽泛,因为,一方面,根据我国合 同法第 130 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只限于对实物的买卖,因此买受人只是商品买 卖中购买商品的合同一方当事人, 而并不包括提供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的一方当 事人。而消费者显然包括了提供服务合同中的接受服务者。另一方面,买受人都 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亲自缔约购买商品的人,而消费者则不限于亲自缔约购 买商品的人,还包括他人购买商品后,实际使用该商品的人。当然,这两个概念 之间有一定的交叉。如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如果是单个的个人,一般都是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