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在登上我国金融舞台短短的几 年间为我国低收入或贫困群体提供了很多有效的金融服务, 但是在小额贷款公司 发展的过程中,又碰到了诸如法律地位不明、监管主体不明等制约其发展壮大的 法律问题, 本文将剖析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处理这些问题的法律 对策。 【关键词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 小额公司法 一、一、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一)(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
2、吸收公众 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为降 低民间金融风险,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而从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的一种形 式,是在我国产生的一种新兴事物。一般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所经营的小额信贷 是专向低收入阶层提供的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以贫困或低收入群体 为特定目标客户并提供适合这一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 (二)(二)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1994 年,我国开始开展农村小额贷款信贷业务的试点工作,经过不懈地努 力实践, 在帮助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其他信贷方式无法替代 的作用,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打下了
3、铺垫。 2000 年之后,我国的小额信贷以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的模式开始大规模推 广,在国内有不少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机构不断出现。 2005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农 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正式决定在民间融资活跃的四川,贵州,内蒙,陕西, 山西等五省进行民间小额贷款试点,组建“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尝试以 商业化、市场化的模式发展小额信贷业务,共成立了晋源泰、全力、大洋 汇鑫、信昌、华地等 7 家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生的事物开始 登上历史舞台。但这七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尚存一个致命的缺陷,即由于人民 银行实际上没有批准金融机构执照的
4、权限, 其推动的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合法的 地位。 2008 年 5 月 4 日,这是小额贷款公司历史上跨时代的日子。中国人民银行 会同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给 予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的地位,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这个时候才得以真正合法地 走向我国的金融舞台,在此意见发布之后,各省市纷纷出台实施意见或暂行管理 办法,积极展开小额贷款公司的推广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我 国各个地区。 二、二、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法律的法律问题问题 2008 年 5 月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 指导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准入、经营、退出及发展前景, 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性规范文件,形成了一整套以公司法与关于小额贷 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为设立规范, 参照 商业银行法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进行监督管理,因此我国关于 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遍布在从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