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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借款合同中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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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借款合同中的无权代理

    1、 1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借款合同中的无权代理论借款合同中的无权代理 【内容提要】借贷是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的必然产物,它体现了货币所有者 与商品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的信用关系。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典均对其进行了 规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借款合同不仅可以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要,帮助其扩 大生产与消费规模,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亦是自然人之间相互帮助的一种 手段,这对于稳定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扩大消费,促进生产都有着十分重 要的意义。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是一项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 代理作了相关规定。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 三人实施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

    2、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 下,代理行为已普遍适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的便 利。然而,在代理行为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弊端也随之呈现于世,如无权 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无 权代理行为给社会秩序带来了很多的不稳定因素, 借款合同中的无权代理行为尤 为明显,其造成了国家财产流失,公民个人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我国民法通则 对代理制度,尤其是借款合同中的无权代理制度的规定还不尽完善,有待于进一 步研究,在此,笔者将对借款合同中的无权代理制度浅谈几点,希望对我国无权 代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有所贡献。 【关键词】 借款合同

    3、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对无权代理的规制 一、借款合同及无权代理的概述一、借款合同及无权代理的概述 (一)借款合同的概述 1.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项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借出钱 款的一方为贷款人,借人贷款的一方为借款人。 2 借款合同依据合同主体可分为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商业借款合同和以自然人为 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商业借款合同为有偿借款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无偿 合同。金融机构是经批准依法可办理贷款业务的营业组织,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营业利润即利息, 利息是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所

    4、应支付 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均为有偿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此 不同,我国合同法第 211 条规定,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依次规定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 则上为无偿合同,借款人使用借款不需支付任何对价。只有明确约定利息的情况 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才为有偿合同。此时,借款人应按约定向贷款人支付 利息,但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 件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已不仅仅限于亲戚朋友之间的互相帮助,更多的借款人 签订借款合同是为了追求比在银行存款更高的经济利益, 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无偿 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存入金融机构吃固定的利息了。所以,笔者认为自然人之间 的借款合同有向有偿合同发展的趋势。 (2)商业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在传统民法上,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仅有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还不能使合同 成立,只有贷款合同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合同才能成立。将借款合同一概作为 实践性合同,不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使借款人的资金运营计划随时被打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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