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前言 1 1 前言 1.1 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起步概述 1.1.1 工程建设监理制度试点 1988 年 8 月 12 日至 13 日,原建设部在北京召开建设监理试点工作会议,研究 落实通知的要求,商讨监理试点工作的目的、要求,确定监理试点单位的条件等 事宜。 1988年10月11日至13日, 原建设部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 进一步商讨选择哪些城市作为建设监理制度的试点,经讨论后确定了作为试点的 8 市 2 部,即将北京、天津、上海、哈尔滨、沈阳、南京、宁波、深圳市和原能源部的 水电系统、原交通部的公路系统作为监理试点。根据会议精神,原建设部于 1988 年 11 月 12
2、日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据此,试点地区 和部门开始组建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帮助监理单位选择监理工程项目,逐步 开始实施建设监理制度。 1989 年 10 月 23 日至 26 日,原建设部在上海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 议, 总结了 8 市 2 部监理试点的经验。 试点经验归纳为: 实行监理制度的工程在工期、 质量、造价等方面与以前相比均取得了更好的效果;试点工作充分证明,实行这项改 革, 有助于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有助于促进我国工程的整体水平和投资效益; 要组建一支高水准的工程建设监理队伍,把工程监理制度稳定下来。 1.1.2 建设监理制度结束试
3、点得到了稳步发展 1993 年 5 月,第五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召开,标志着我国建设监理制度走 向稳步发展的新阶段。从 1996 年开始,建设监理制度走向全面实施阶段;会议同时 提出稳步发展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健全监理法规和行政管理制度;大中型工程项目和 重点工程项目都要实行监理制;监理队伍的规模要和基本建设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基 本满足监理市场的需要;要有相当一部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获得国际同行的认可, 并进入国际建筑市场。 为此深圳市更进一步作出规定:凡总投资额超过 100 万元的 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监理制度。 到 1994 年底,全国已有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所属的 36
4、个工业交 通原材料等部门在推行监理制度。全国推行监理制度的地级以上城市 153 个,占全国 1 前言 2 196 个地级城市的 76%。全国大中型水电工程、大部分国道和高等级公路工程都实行 了工程监理,建筑市场初步形成了由业主、监理和承建三方组成的三元主体结构。 1.1.3 建设监理制度全面推行 1995 年 12 月 15 日,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 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建设部 1989 年 7 月 28 日发布的建设监理 试行规定 。 建设工程监理制于 1988 年开始试点,5 年后逐步推行。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进入全面推 行阶段。 1995 年底,全国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所属的 39 个工业、交通等 部门推行了建设监理制度。已成立监理单位 1500 多家,监理工作的从业人员达 8 万 余人。 1996 年底,全国共有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2100 多家,比 1995 年增加了 27%,其中 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