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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权制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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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权制度毕业论文

    1、摘摘 要要 典权是我国特有的传统制度,典权在历史上具有融通资金、确保债权实现的功能, 曾经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典权现今的发展却日趋衰微。针对其存废, 学者之间的争议比较大,主要有典权肯定说和典权否定说。笔者在批判典权否定说观点 的同时,对保留典权的观点提出了一些理由,如典权是我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典权有其 他法律制度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等, 从正反两方面对典权制度作了深层次剖析,并最终得 出结论:我国典权制度不仅应当加以保留,而且应当被广泛适用。 关键词关键词:典权制度 存废 肯定说 否定说 目目 录录 前 言1 一、典权的概述1 (一)典权的概念1 (二)典权的特征1 二、典权存废的

    2、学说2 (一)典权制度肯定说2 (二)典权制度否定说2 三、主张典权保留的观点3 (一)对否定说的批判3 (二)持肯定说的理由4 结束语5 致谢6 参考文献7 前 言 典权是我国的一项传统法律制度,曾经典权的适用非常普遍,它的存在解决了人们 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促进了当时经济的发展。但是典权制度因社会变迁及经济发展, 日渐衰落。我国在物权法草案中对典权的规定也是几进几出,但最终典权仍旧没有 出现在 物权法 的规定中。 对于其存废一直争议很大, 笔者通过本篇论文的详细论述, 最终结论:典权应当保留。 一 典权的概述 (一)典权的概念 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传统制度, 根据史尚宽先生的观点, 典权关

    3、系往往是基于 “囊 内钱空,无以治事,转而谋诸所有之物,以其所有匡其所无”。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对他 人所有的不动产占有、 使用、 收益的权利。 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 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 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是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 付出的对价。实际上,典权除了是提供用益外,还具有担保的功能以及融资的功能。 1 典,早在我国汉、唐时期就在民间广为流传,形成了一些固有的习惯。至宋朝,典 则正式入律,经过元、明、清的发展,到了我国民国时期,才正式形成典权制度,然而, 典权制度的现状却明显日趋式

    4、微。 在仍保持典权制度的我国台湾地区, 办理典权的计数, 1997 年共 2002 件,1998 年 16 件,1999 年 431 件,2000 年 29 件,2001(15 月)却仅 9 件,呈现逐年下滑之趋势,且数量甚微,难掩该制度逐年消逝的命运。 2另一方面,中 国内地典权制度,由于新中国成立后建立土地公有制,就从根本上缩小了典权的适用范 围,从而导致典权制度逐渐走向衰退。由于典权转为民间习惯,现行民法通则也并未规 定典权制度,即使,一些学者曾说“虽然现行民法通则没有对典权制度予以规定, 但大多数典权关系一般均能获得司法实践的确认和保护。 如很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地方 法院涉及典权的批复

    5、或复函,基本上都是以承认典权为前提的”,但实际上,仅通过最 高人民法院针对典权的批复或解答的件数,就能明了典权现实存在依据及数量,可见中 国内地典权制度使用现状并非多数,因社会变迁及经济发展,典权制度日渐衰落。 (二)典权的特征 典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典权是不动产物权,典权的标的物应以不动产为限,虽 然在典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过以动产,甚至人身(典妻子儿女)为典权标的的现 象,但这是为现代民法所不取的。第二,典权是以支付典价成立的物权。典权的设立, 以支付典价为要件,因此,设定典权的行为是有偿行为。由于典有出卖之实,但无出卖 之名,因此当事人议定的典价,不超过出卖价格,但却非常接近出卖价格。第三,典权 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典权的成立必须把占有转移给典权人。但不以 1 李婉丽: “中国典权法律制度研究”, 民商法论丛第 1 卷, 1994 年 8 月版,第 382 页。 2 王全第: “典权制度比较研究” , 复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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