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DF外文:http:/ 3742 字 本科毕业论文外文翻译 外文题目: Carbon Market and Carbon Contracts for CERs Transactions 出 处: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nbs
2、p; 作 者: Alessandra Barreca 译 文:  
3、; 碳市场和碳合同 3.1 气候变化和国际碳市场 现行的针对气候变化的政策 , 这个立法框架很大程度上代表着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 京都议定书所提供的内容。凭借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 1 规定,在京都议定书附录 B 的基础上各国在温室气体排放削减承诺目标上做了要求。 这些国家通过以下措施来达到他们对温室气体排放的限制承诺: 1、 实施具体 的关于环境方面的国策直接来减少国内的排放量,或者在京都议定书 基础上通过三个“灵活机制” 。 2、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定允许实施排污权交易。 3、 京都议 定书
4、第十二条规定清洁发展机制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定的共同减量联合执行依靠基于项目活动产生减排的学分。 以上三个灵活机制有个共同的现象是在碳市场的具体减排单位内允许进行贸易,通常称为京都单位。 在清洁发展机 制活动下,京都单位在碳市场交易中被称为核准的温室减排量,尤其是 他们产生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本身。 清洁发展机制双重的用途,协助发展在附件 1 以外的由国家主办取 得可持续发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通过得益于项目的投资和活动,同时, 帮助国家促进正在履行的在京都议定书附录 B 上的减排承诺的项目,产生的学分作为核准减排量的结果,这决定了 碳市场对温室气体减排量的 主
5、要因素 的 理解。 对于这方面,记住每一个减排量都有价值,通常描述为现金价值,等价于 1钛二氧化碳和记者有权利发出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自从购买的学分可以生成两种目的,那很容易就理解了碳市场的核准碳排放量是合规的还 是 投机的。 1、 合规目的:即按照附件一国家的量化减排限制委托 。 2、 对于纯粹的市场交易目的:即在市场上再次交易,主要是看买者的特点是合同要求的才通过购买减排量相见。 确实的,碳市场被看做一个综合的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共同减量和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灵活机制框架下至 关重要的一个平台。因为它允许具体使用他们产生的减排量,在投资
6、者 /买 方和东道国 /卖方直接或立即交易,在自愿和合规买方和卖方之间通过一个次要的贸易。 现在的国际碳市场的画面表明这个市场远不是同质的,相当于一幅不同环节 市场,最相关的是如下所示: 在国际排放交易市场和欧盟排放控制市场上交易指定金额单位。 在清洁发展机制市场上交易核准的温室减排量。 在共同减量市场上交易 减排单位 。 一些自愿国内市场 ,如新南威尔斯的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验证了减排量的交易。 尽管如此分裂 ,以上所有的市场都是基于卖掉 /购买机制和以上描述的两个动机。 接下来部分
7、提供了更多详细描述的碳市场结构和参与者。 3.2 碳市场结构和参与者 目前的市场的马赛克形成国际碳市场包括 : 1、 折让基础市场从国际和国内的排放量交易方案(碳排放和交易)。 2、 学分制市场相关的项目基础机制(共同减量,清洁发展机制)。 3、 自愿和地方各级主管交易市场。 下面 的商品交易在这些市场中都是相同的,等价于一钛二氧化碳,通过具体的 销售和购买碳合同使交易问题得以实现。 在碳市场上实现的透明的和确定交易依赖于系统会计和跟踪登记所有销售和购买活动来表示折让动机。 然而对于驱动器 而言,买者 /卖者的
8、身份,价格,需求和供给能显著的区别于别的市场。 事实上在前两种类型的市场结构,(碳减排贸易方案和基于市场项目),主要因素是合规管理,在过去的市场,需求不是出于严格的合规要求,自从碳市场的参与者自愿限制自己的碳排放和减排量贸易来落实自愿温室减排量承诺。 在我们之前的论证下,在国内国际温室气体减排量的立法框架下,减排量和贸易市场被分派是值得说明的,核准单位的贸易项目在相关的市场上在特定的立法框架下产生,经过特殊的生产流程,标准的加以发行和选购,涉及来自不同国家的交易实体,因此涉及一代人、交易、 时间成本。 这些理由证明了主要风险和基于减排要求的项目与碳排放交易相
9、关的项目来比较,具有更高的价格。 将注意力集中在碳市场的玩家 ,我们可以知道他们如下: 主 /从买家和卖家 中介机构 ERs 供应商 ERs 用户 首先不同的碳市场,其买家和卖家的性质也不同,注意到在京都议定书合规市场和碳减排量贸易方案中主要买者属于附件 1 高度工业化的国家,出于碳限制在国家和国际水平,在志愿市场大多数买者由私营企业和公告实体担当作为事先合规采购者。 较为详细 ,目前主要的买主合规表现为: 欧盟私人买家参与欧盟电子循迹控制 (私营企业)。 附件 1 中政府所涉及的京都议
10、定书合规性(政府买家)。 投资者和商人属于碳基金。 零售商和消费者由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市场规定管理。 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下北美公司自愿但又在具有法律约束力下做出承诺。 对于卖者,基于市场的在京都议定书项目通常并非附录 1 中国家所主办的清洁发展机制和共同减量,在温室排放量贸易市场,它们通常是有益环境方面的工业设施,或者是贸易商和经纪人。 我们再想想,要是让产生于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核准碳减排量的市场部门来充当卖者身份,特别是所涉及的初级市场,其中大部分都是代表着国家,如中国,这些年来支配市场,接下来还有印度河亚洲的其他一些国家,特别活跃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上并且对投资者有着高度吸引力为特征。 应该注意到最终的使用者通常不是他们中的第一个购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