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文5090字,3100单词,17800英文字符PDF外文:http:/ G, Beretta S E, Bozzolan S. Disclosure on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as Substitute of Alternative Governance MechanismsJ. Ssrn Electronic Journal, 2009, 12(1):241-268.内部控制系统披露 一种可替代的管理机制 塞尔吉奥 -贝里塔 会计部门 博科尼大学 根据代理理论,各种治理机制减少了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 J
2、ensen and Meckling, 1976; Gillan, 2006)。传统上,治理机制已经被认定为内部或外部的。内部机制包括董事会及其作用、结构和组成( Fama, 1980;Fama andJensen, 1983), 管理股权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和激励措施,起监督作用的大股东 (Demsetz and Lehn, 1985),内部控制系统 (Bushman and Smith, 2001),规章制度和章程条款 (反收购措施 )和使用的债务融资(杰森, 1993)。外部控制是由公司控制权市场 (Grossman and Hart,1980)、劳动
3、力管理市场( Fama,1980)和产品市场( 哈特 ,1983)施加的控制。 各种各样的金融丑闻,动摇了世界各地的投资者,公司治理最佳实践方式特别强调了内部控制系统在公司治理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内部控制有助于通过提供保证可靠性的财务报告,和临时议会对可能会损害公司经营目标的事项进行评估和风险管理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些功能已被的广泛普及内部控制系统架构设计的广泛认可,并指出了内部控制是用以促进效率,减少资产损失风险,帮助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对法律法规的遵 从 ( COSO,1992)。 尽管有其相关性,但投资者不能直接观察,因此也无法得到内部控制系统设计和发挥功能的信
4、息,因为它们都是组织内 的内在机制、活动和过程( Deumes and Knechel,2008)。 由于投资者考虑到成本维持监控管理其声称的 (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内部控制系统在管理激励信息沟通上的特性,以告知投资者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 ,是当其他监控机制(该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比较薄弱,从而为其提供便捷的监控 ( Leftwich et 等 , 1981) 。存在的替代机制一直是人们在不同公司治理文献中争论的话题 ( Rediker and Seth, 1995; Fernandez andArrondo, 2005) ,基于威廉姆森(
5、 1983 年)的替代假说认为,特定控制机制的边际作用取决于其在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对重要性。 在本文中,我们认为披露内部控制系统的特点是在管理者选择的监控机制时存在一个可替代治理机制。 Leftwich( 1981)认为“管理者选择一个监控包,监测包的组成取决于各种监控机制的成本与效益” ( P.59) 。 特别是,我们重点关注内部控制系统和监控包的另外两个机制 (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董事会 )间的关系,根据有关文献(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Fernandez and Arrondo, 2005; Gillan, 2006) 它们在
6、管理行为监控方面发挥相关作用。我们假设认为,内部控制系统的特性取决于激励由企业的股权结构和董事会发挥监督作用。 因此 ,我们研究了三年间在四个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伦敦、巴黎、法兰克福和米兰) 160 家欧洲公司内部控制系统披露程度,通过利用这个国际范例 ,我们能够描绘出不同的体制环境的某些功能。 我们发现证据表明内部控制系统披露 代替了监测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与所有制结构、制度所有权、在董事会上独立董事比例和会计审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比率相关 。 我们再加上通过内部会计控制的披露所发挥的管理作用,采用以往文献的完整披露架构,使我们能够详细地从内容和信息管理的程
7、度上内制披露上进行交流。而公司治理的最佳做法要求披露内部控制系统的特性,他们没有提供管理应该披露和披露程度的指令。这样的管理缺乏指示使内部控制系统存在随意性。 本文提供了实证支持威廉姆森( 1983 年成立)在不同的治理机制下的替代假说,它有相应的政策含义。虽然大多数公司治理研究考虑一个互补的披露机制管理采用强化公司治理系统( Chen andJaggi, 2000; Eng and Mak, 2003; Barako等, 2006),的确提供了结果对比,在本研究中,我们表明内部控制系统披露是可替代的其他治理机制。这意味着更好的治理不一定意味着更高的透明度和更多的披露。公司坚持公司
8、治理的最佳做法是提供内部控制系统披露信息,这样当其他治理机制很薄弱可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当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有更少的激励内部控制体系的广泛披露,因为这是一个高成本的活动,而且它会打压其他治理机制。 其提供的证据实证研究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因为它提供本研究向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披露内部控制系统作为投资者的一种监控机制的相关见解。剩 下的论文结构如下。第二节评论的理论背景和发展研究假设。研究方法是第三节中所描述的结果讨论,其次是第四节。作为结束语给出了最后一段。 理论背景和发展 根据相关公司治理文献,主要公司治理的内部监督机制是董事会,公司的所有权结构、
9、内部控制系统( Gillan, 2006)。特别是,内部控制系统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发挥核心作用:可以促进效率,减少资产损失风险,帮助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对法律法规的遵从。内部控制系统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已得到广泛认同。 为了表达他们的想法和主张,投资者需要获取监控机制设计与运行的信息。在 研究案例的处理机制,如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有关结构和组成、类型和地方委员会的组成,会议的次数等都是可获取的信息。在其他一些案例中,内部控制系统执法力度薄弱或不足,如萨班斯法案所要求 向投资者提供内部控制体系可能存在差异的相关信息( Leone, 2007)。 不过,对内部控制系统的具体
10、信息的收集的确是困难和昂贵的,因为内部控制体系是在公司中执行的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Deumes and Knechel, 2008; Bronson等, 2006)。实际上,公司治理的最佳做法要求内部控制系统的披露,但它们不提供内部控制系统具 体内容的披露。因此,投资者也不太可能了解其性质、范围、程序和内部控制质量,除非内部控制系统披露报告是由管理者提供的。这样的披露内容和程度取决于公司现行的监控包( Leftwich 等, 1981; Williamson, 1983) 。 据我们所知,内部控制系统的特点和功能的披露还没有引起广泛的注意。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内部控制系统按相关要
11、求披露弱点和不足在近几年日益受到学术兴趣( among the others see Ash Baugh 等人, 2007; Doyle 等人, 2007;Leone, 2007),只有少数研究焦点在于内部控制披露方面。 Bronson 等人, (2006)探讨有关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特性的披露它是由萨班斯法案强制执行的。他们发现了一个积极的可能性之间的关联发布了内部控制管理报告、公司的治理变数如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次数、机构股东的百分比。 Deumes and Knechel (2008)确定了内部控制系统信息披露可以从公司年度报告中获得的六个披露项目的清单。他们发现,内部控制披露指数,显示了相关变量代表的股权代理成本和负债代理成本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