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毕 业 设 计(论 文) 外 文 参 考 资 料 及 译 文 译文题目: 社会契约论 ( 让 -雅克 卢梭 ) The Social Contract ( Jean-Jacques Rousseau) 学生姓名: 施 伟 学 号: 0721110933 专 业: 行 政 管 理(高级文秘) 所在学院: 指导教师: 职 称: 讲 师 2011 年 4 月 8 日 社会契约 论 让 -雅克 卢梭 第三篇 1 政府总论 我要提醒读者,这一章要仔细地阅读,否则,我无力进一步说明我的观点。任何自由的行动一定要拥有两个同时发生的因素,一个是决定行动的主观意念,另一个是执行意念的客观力量。如果我想走向一个
2、目标,首要的条件是我要有此意愿,其次是我要有行走的能力。一个想走的瘫痪病人或是不想走的健康人都只会原地不动。政体的行为也有同样的 两个因素,也可以对它做出这种同样的力量和意志之划分,后者称为立法权力而前者是行政权力。政体的任何行动没有此两者同时的作用都是不能进行的。 我们已经看到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从我已建立的原则,显然行政权力不能象立法者或主权者一样具有集体的特性,因为其权力是局限于特殊行为的,因此它超出了法律的范畴,更超出了主权者的范畴,后者的行为必然是法律。 因此公权力需要自己的机构,在一般意志的指导下,统一地付诸行动,在国家和主权者之间驾起通讯的桥梁;就像灵魂和肉体结合成为个人
3、那样,把国家和主权者结合成一个集体的法人。 国家之有政府,根本原因在此。有时政府被错误地指认为主权者,但它应只是主权者的代理人而已。那么,什么是政府呢?它是主权者和臣民之间相互通讯的中介媒体,其责任是执行法律和维护公民的和政治的自由。 那么,什么是政府呢?它是主权者和臣民之间相互通讯的中介媒体,其责任是执行法律和维护公民的和政治的自由。 政府的成员称为官员 ( )或国王(),也就是,管理者(),而总体称为统治者() 。有人坚信人民服从统治者的行为不是一种契约,这是相当正确的。它不过是一种任命一种 雇佣而已。统治者不过是主权者的代理人,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主权者赋予的权力。主权者能够在任何适当的时
4、候限制、改变、或否决这种权力;这种否决权利的放弃是和社会机体的本质不相容的,它违背了社会协约的目的。 我因此把行政权力的合法实施称为政府或最高行政当局,把此最高行政当局中负责的个体或集体称为统治者或官员。 在政府内部,存在着中间媒介的力量,它们的关系构成了总体对总体的关系,或说主权者和国家的关 系。这后一种关系可被视为介于连续比例的两极,而政府是其几何平均 。政府从主权者接受它发向人民的命令,如果国家处于正常的平衡 ,考虑到所有因素,政府本身拿走的产品和权力就一定要和公民拿到的产品和权力相等,因为公民一方面是主权者,而另一方面是臣民。 再者,上述三方的关系只要有一个改变,就必然破坏了比例关系。
5、如果主权者要直接统治,或者官员要立法,或者臣民拒不从命,秩序就瓦解而成为混乱,力量和意志不再和谐,国家从而解体,不是沉沦于专制政府就是无政府状态。最后,正如在两个数字间只能有一个几何平均值,一个国家也只能有一个好的政府。但是纷纭的事务时时在改变人民间的关系,不同的人民就会有不同的政府形态,就是人民在不同的时期,也会有不同的政府。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在两极间能够存在的各种关系,我就举人民的人口数字为例,因为它的关系很易表达。 我们假定一个国家拥有一万公民。主权者只能被考虑为一个整体,但每个人,作为臣民,要被考虑成一个个体。因此主权者比于个人是一万比一;就是说,每个国家一员只分享一万分之一的主权权威
6、,尽管他是完全从属于主权者的。如果人民数目增到十万,臣民的状态不变,他们还是要完全在法律的主宰下,只是每人只有十万分之一的表决权,也就是十倍少的去影响法律的内容。既然臣民总是作为单一个体,他和主权者的比例也就随着公民总数的增加而增加。因此说,国家越大,自由越少。 当我说比例升高,我是指它更加远离平等。因此,把 比例 作为数学上的概念并把 关系 作为普通意义理解,可以说,随着比例升高,关系在减少。比例在此是一个数值可由数值的商来表达,而关系被看成相似可以由相似性来判断。 个体意志和一般意志之间,也就是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相似越少,强制的力量就得越大。因此,如果政府要保持良好,随着公民人数的增加,它就得相应变强。 另一方面,既然国家的扩张给以公权力的掌握者更大的滥权的诱惑和方法,政府对人民的控制越强力,主权者对政府的控制也一定要越强力。在此我讲的不是绝对 的力量,而是国家不同部分间的相对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