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 录 鹿特丹规则 在可以达到的范围内统一海运法? 去年 9 月 提出 的 新的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已经吸引了 大量 批评家和支持者。 本文着眼于 与 鹿特丹规则 紧密联系 的机会,以及关注 其生效会带来什么影响。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又称为鹿特丹规则,被应用于海上联合运输合同及纯海洋运输。这与在 1968 年实施的 海牙维斯比规则 及 1978 年的汉堡规则是不一样的公约。 另外,鹿特丹规则旨在协调海上货物运输的世界法律框架。如果其被采用,鹿特丹规则将代替上述提及的先前的公约。同时,也会使得中国海商法,美国及澳大利亚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及其他法律过时。 尽管如此, 我们 仍有
2、待观察这一大胆的努 力是否会成功。 许多困难要 在 鹿特丹规则 生效前克服。 从 2009 年 9 月 鹿特丹规则 在鹿特丹的正式出台至今, 一共有 21 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 。 有一点突出的是,除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 之外, 签 约国还 包括一些非洲国 家 。 但是,签名 并 不意味着该公约 已经被 这些国家 所采用 。 鹿特丹规则必须得到至少 20 个国家的批准。根据 相关法律规定, 他们将 在向联合国正式提交批准文件一年后才可以 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作 者的意见是 , 全球海洋运输条例 的 统一将不会由单纯的 20 个国家 的 批准 而 取得 成功 。 鹿特丹规则 也必须 被 国际海上
3、贸易 中的 其他重要的 参与国, 如新加坡,中国,日本,拉美国家和澳大利亚 所采纳。 欧洲国家 如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和德国也 将参与进来 。 什么是新的? 如果 鹿特丹规则 被采用, 什么 将 会改变 ? 鹿特丹规则 取 消 了“ 航海过失 免责”条款 , 即承运人 因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的过失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这个条款 总是显示在一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 集装箱货物运输的 提单 中 。 此外,非责任条款已被编纂在许多国家的法律 中。 例如, 在德国, 其 商业 法 第 607 条第 2 款 明确 规定, 航海过失在航行中是 免除赔偿责任的。 鹿特丹规则 取 消 了 这
4、 条规定。 新规则要求船只在整个海洋 运输中 适航。 否则,根据 鹿特丹规则 , 船 运公司将承担所有货物的损失。 此外,航运公司 在 损失或损害的情况下将面临更高的刑罚 。 海牙 -维斯比规则 第 4A条规定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 666.67 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千克 2 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 。 这已被提高到每 千克 3 特别提款权 或每包 875 特别提款权。 不难看出 , 海牙-维斯比规则 的变化是巨大的 。 此外,航运公司不得在其一般性条款和条件 下 限制托运人费用。 此外,将无法排除 在合同下的 只须支付每公斤 3 个特别提款权的的损失或损害 的 每 单位责任 。 航运
5、公司也将 对 未能 按规定时间 运输 的损失 负责 。相关法律 第 60 条指出,航运公司必须 对 因迟延 运输造成的货物 损失或损坏 进行赔偿 。 该责任 限制, 延迟交付货物 最多 应付相当于 2.5 倍 的 运费。 这明显的 意味着 每事件 需支付数万 美元或欧元。 来自德国的批评 正如这篇文章 开头所指出 , 鹿特丹规则 最终是否 成功 仍然 有待观察 。 值得注意的是, 鹿特丹规则 已经引发 了一些大众 批评(如德国),但亚洲和拉丁美洲几乎 保持 完全沉默。 如德国律师协会批评说, 有着 96 条规则的 鹿特丹规则 有一个 很 难的结构 以及 过于复杂。 该文件还 多次 被大量的文献
6、, 例外和反例外 所诋毁 。 德国在不久的将来签署 鹿特丹规则 这是不太可能 的 。 这是令人遗憾的,尽管 其存在有效的批评。 该国的司法部的态度,更是被视为 十分反对认为 这可能是一个很长时间 以来 统一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框架的最后机会。 无论是 1924 年 的 海牙规则 ( 52 个批准国家),还 是 海牙 -维斯比规则 ( 27 个国家批准 ) , 或 是 汉堡规则 ( 20 份批准书) ,都没能在 实现这一目标 上 取得成功。 虽然利比里亚,南非和德国没有批准 海牙 -维斯比规则 ,但 他们 将其 整合到 了 他们自己国家 的 法律 中去 。 失败将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 如果 鹿特丹规则 失败,美国将 开始 其独立的方式。 该国将 重新修订 恢复 其自己的海上货物运输 法。 其将在 另一种协调全球航运规则 的尝试出现的 十年 内被 通过。 事实上,目前 , 世界各地的庞大海事法例的分歧很可能会增加更多。 这将反映在相应 的 法律 的 不确定性 上 ,特别是在丢失或损坏的情况 上 。